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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在每票货物出运前将货物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原告,由原告办理租罐和订舱等服务。
2018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办理了涉案20票提单项下的租罐、订舱等服务,并将订舱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与被告进行确认,原告还通过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费用清单。
其中货代提单编号为155513等8票业务的代理费用,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进行了确认。其中货代提单编号为161885等3票业务相关费用,被告通过QQ聊天方式向原告进行了确认。
2018年4月至9月期间,原告完成涉案20票业务,并开具了46张代理服务发票,并已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寄送给被告,被告亦已签收。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未支付款项包括人民币20778元和192630美元。涉案集装箱罐已经出运,原告为此垫付海运费等货运代理费用。
法院裁判理由:
在此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出租罐式集装箱,并向承运人进行订舱,安排出运。同时,原告将费用清单发给被告,通过快递邮寄发票。被告收到后,依据清单和发票的金额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模式已构成交易惯例。
故双方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是委托人,原告受托人。
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在案证据表明,根据原、被告双方长期的交易惯例,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及QQ的方式进行业务往来,被告收到原告的费用清单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对部分账单进行了书面确认。
在涉案业务完成后,被告接受原告开具的发票并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故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偿还必要的代垫费用并支付报酬。被告未履行支付货运代理费及代垫费用人民币20778和192630美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
货代公司一般与客户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确认订舱、出运、提货和确认费用等方式完成委托代理业务。但是一旦就代理费发生纠纷,货代公司将面临很重的举证责任、甚至面临败诉的风险。
律师建议货代企业在在代理出运业务前最好签署正式的出口代理货运合同,在业务操作中要保留好双方来往的电邮、微信等信息,不要轻易删除。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咨询律师做好证据的收集。